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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专家:推动科技创新的“利器”

  • 时间:2016-08-04 14:01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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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颁布实施。《意见》推出了在差旅会议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魏建国副研究员。

  “我觉得,在这一问题上,最重要的创新是《意见》突破了相关文件的规定,赋予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魏建国对记者解释说,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根据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该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而《意见》明确提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在差旅费方面,《意见》规定,由相关单位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相关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在会议费方面,《意见》规定,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如何看待《意见》在简政放权、差旅费和会议费方面的重大改革?“这对于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有着重大的意义。”魏建国对记者娓娓道来:

  第一,有助于促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进而推动科技创新。魏建国指出,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相关单位科研自主权的制度。他举例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了科研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同时在间接费用中规定了绩效支出。

  同时,该文件还改进了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科研自主权的尊重和重视。”魏建国表示。

  《意见》对科研项目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也贯穿了促进自主权的原则精神。魏建国说,《意见》赋予了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规定的权限,使得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办法,从而更加契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必将会促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开展科研活动方面的自主权,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

  第二,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研活动特殊性的重视。魏建国指出,科研活动具有其特殊性。有些研究需要大量、深入的田野调查、野外考察。这些调查、考察有可能发生在极其偏僻的乡村或人迹罕至的野外。在类似情况下,要取得相关的发票就非常困难。此外,现代科研活动需要大量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特别是需要大量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意见》在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方面的相关创新举措都考虑到了科研活动的这些特殊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研活动特殊性的尊重和重视。

  第三,为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经费支持环境。《意见》从促进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中制约科技创新的一些规定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些重大调整将有利于良好的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环境的创造。

  “上述创新举措必将大大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魏建国认为。

  《意见》推出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的创新举措将成为科研人员更好、更有效率地完成科研项目的“助推器”。他举例说,对于需要大量实地调研、考察的科研项目,《意见》关于据实报销的规定将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便利条件;对于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咨询、研讨、交流合作的科研项目,《意见》关于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的相关规定也将促进相关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在谈到应如何将上述改革举措真正落实到位时,魏建国指出,为了使 《意见》规定的差旅会议管理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各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该根据 《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确定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应该考虑学科差异,考虑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应该充分征询一线科研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此外,在提高差旅费和会议费使用自主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做到自主和监管相统一。